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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窦成云养猪场标准化生猪养殖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和《关于发布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等有关规定,对游坝养殖项目进行第一次公示,以听取社会各界对该项目建设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乐山市市中区窦成云养猪场标准化生猪养殖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拟建设地点: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华光村、龙窝村
主要建设内容:占地20.6亩,总建设面积13724㎡,其中生产设施建设12759㎡,包括养殖圈舍10707㎡,场区内通道建设2052㎡;附属设施建设965㎡,包括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施645㎡,清洗转运设施建设150㎡,疫病防治设施建设80㎡,管理用房建设90㎡。常年存栏量5500头(含母猪、乳仔猪、育肥猪),年出栏量约10000头肥猪。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约2590万元。
二、建设单位及其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乐山市市中区窦成云养猪场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华光村、龙窝村
联系人:窦成云
电话:15282445555
三、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其联系方式
单位:四川骏庞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5号1幢5层503号
联系人:余女士
电话:02885939935
E-mail:94195310@qq.com
四、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提出意见的期限:公示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可按连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提供的公参意见样表填写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给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公众在发表意见时,请尽量注明日期、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能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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