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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新城小区电梯公寓内的电梯中长期都有广告,这些广告不付出一定的费用,根本进不了小区电梯,《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电梯属该条规定中的公用设施,属业主共有。因此电梯内广告的收益,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应当享有知情权、支配权。但小区物管从未对此项收入予以公示,也从未在物业管理费用方面予以补贴,因此请市住建局、城管局、物价局对此现象进行管理,使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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