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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乐山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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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9 10: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一:新能源汽车异响频发 消委调解成功退车退款
  2023年11月,张先生在乐山市市中区某4S店花费12万元购入一辆新能源电动车。行驶4万1千公里后,电机多次出现异响,虽已更换2次电机,但问题依旧。2024年6月19日,张先生担心安全问题,向乐山市市中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城南分会投诉,希望商家能退货退款或更换新车。
  市中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发现张先生于2023年11月20日购车,车价114412元,该车在2024年3月24日、6月13日及6月18日均出现电机异响故障。经调解,双方首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此后,消委会工作人员核实维修记录,并向经营者宣讲相关法律法规。6月26日再次调解,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消费者的诉求合理合法,应得到支持。
  经调解,最终达成协议,4S店按退车流程办理退款114412元,且在7月20日前完成退款。
  案例二:川鄂携手化解种苗纠纷 保障农户合法权益
  2024年5月21日,峨边彝族自治县消委会接到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工单,湖北恩施的朱先生反映,其通过拼多多平台向乐山某药材商家购买4万多根黄精苗,花费一万多元,种下后发现是玉竹苗,要求退货遭拒。
  峨边彝族自治县消委会与县市场监管局迅速行动,联系朱先生并开展调查。原来,朱先生于2024年1月-2月多次购买种苗,为当地10户农户代购。经两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鉴定,确定种苗并非黄精苗。6月4日,峨边彝族自治县消委会组织双方线上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农民购买用于农业生产的资料受该法保护,商家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经调解,最终商家退还货款10088元,并赔偿误工费、农药化肥及损失费5000元。
  案例三:鲜奶店奶卡无法兑换 消委助力维权
  2024年7月,多名消费者通过心连心热线服务平台反映井研县某鲜奶店更换了经营者,前任经营者联系电话已无法接通,现任经营者不同意消费者使用前期预存的奶卡或者要求充值一定金额后方可使用奶卡,消费者希望部门协调该店经营者同意使用奶票或退票退款。
  井研县消委会工作人员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经查,该鲜奶店于2024年7月更换了经营者,前任经营者与现任经营者未对前期消费者预存的奶票如何处理进行协商约定,于是出现了消费者无法兑现牛奶的问题。同时,消委会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店在更换经营者前在其门口张贴了告示,告知消费者于2024年7月前到店使用奶票,但部分消费者未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
  经井研县消委会介入后,两位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预存奶票的处理问题迅速达成了一致意见,经调解,最终消费者凭奶票随时到该店无条件兑换鲜奶。
  案例四:羽绒服严重跑绒 消委会调解更换新衣
  2024年2月18日,犍为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其于1月27日在某女装专卖店购买的1388元羽绒服,穿两次后严重跑绒。商家同意更换,但以衣服弄脏为由,要求消费者干洗后再换,消费者按要求清洗后,商家却拖延不处理。
  经犍为县消委会核实,消费者反映问题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保障商品质量,当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需为消费者履行更换等义务。消委会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强调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女装专卖店为消费者更换一件同等价值的新羽绒服。
  案例五:美容产品临期起纠纷 消委会厘清责任促和解
  2024年3月,陈女士向井研县消委会求助,2022年她在某美容院充值1480元购买12瓶护肤产品,双方口头约定产品存放在店内,未约定领取期限。如今商家要求她一次性领取剩余5瓶临期产品,陈女士不接受,希望消委会协助解决纠纷。
  井研县消委会工作人员了解到,该美容院证照齐全,产品购进渠道合法。因双方未明确取货期限,且陈女士无法在保质期内用完临期产品,经消委会组织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明确告知有效期限等事项,并作出合理约定,避免纠纷。此次纠纷中,美容院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调解,最终陈女士取走2瓶产品,美容院将剩余3瓶折成现金退还。
  案例六:建材货不对版引投诉 商家换货获消费者谅解
  2024年1月4日,龙先生在沙湾区某建材店定购1100元建材,收到后发现与原定不符,遂向沙湾区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更换。
  经沙湾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核实,消费者反映问题属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真实情况并自主选择商品,商家应满足消费者合理诉求,据此,认定商家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经调解,建材店向龙先生道歉并重新安装新建材,同时表示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案例七:多方协作 化解游泳培训群体纠纷
  2024年7月3日,马边县消委会陆续收到5起关于某游泳培训俱乐部的投诉,消费者称缴费后未开课,要求俱乐部开课或退款。原来,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宣传课程后,消费者缴费,但随后培训机构称委托公司收钱跑了,无法提供培训。
  马边县消委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调查,发现此次培训由某游泳培训俱乐部主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时,应订立书面合同,但实际消费者都是通过加入一个自称该机构的微信群了解相关情况,随后便缴纳了168元培训费,并未订立合同。
  经调解,俱乐部发布声明,开展学员信息登记和退费工作,并于7月15日开课。
  案例八:加油失误致车辆故障 消费者获赔千元
  2024年4月7日下午,喻先生在沙湾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皮卡车加尿素溶液时,工作人员误将溶液加到油箱内,导致车辆无法行驶。喻先生向沙湾区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清洗油箱。
  经沙湾区消委会核实,消费者反映问题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认定商家对操作失误应负全部责任。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赔偿喻先生1000元。
  案例九:钻戒回购惹争议 消委调解助维权
  2024年10月16日,李女士向犍为县消委会反映,2013年她在某珠宝店购买一枚钻戒,票据写明满4年可按原购买价回购。近日,她去咨询回购事宜,商家却称只能在满4年一周内办理回购退钱,否则只能更换,且该条件未在票据上注明,销售时也未告知她。双方协商无果,李女士希望消委会协调商家按票据回购。
  经犍为县消委会核实,消费者反映问题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约定履行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强调诚信经营原则。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按原购买价2389元回购李女士的钻戒。
  案例十:沙发质量纠纷 耐心调解终化解
  2024年9月17日,伍先生投诉称,5月份在峨眉山市某家居生活馆购买的沙发,送货后未使用,近期搬入新家发现沙发脱皮且有虫子。他要求更换新沙发,商家只同意换沙发皮,双方协商无果。
  峨眉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开展了现场调解。商家提供了证照和质检报告,认为是储存环境问题导致沙发出现状况,经联系,厂家同意更换沙发。伍先生因质量问题不想继续使用该品牌,要求更换其他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负有三包义务,经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商家将沙发寄回厂家换成真皮沙发,厂家与商家共同补偿伍先生2000元,伍先生补差价1200元更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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