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丨宁夏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公布,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银川晚报】9月29日,记者从宁夏自然资源厅获悉,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31条,从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土地征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原则,保障被征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申诉权,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要依法及时公开土地征收相关信息,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土地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通过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等公众易知方式发布。
在征收程序上,《办法》规定,批前阶段,要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建不予补偿;要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状调查结果需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并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风险评估需有利害关系人参与;要依法依规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不少于三十日。
报批阶段,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并落实相关费用后,方可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除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两年内未提出的,重新启动土地征收批前程序。
批后阶段,征收土地公告需在收到批准文件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补偿费用需在公告发布六十日内足额拨付到位。
针对补偿安置方案,《办法》创新性提出协议签订比例要求: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比例需达 100%,与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比例不低于 90%,未达成协议的需如实说明并保障权益。
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面,《办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依法依规执行相关程序。
同时建立健全就业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岗位扶持,自主创业者可享受城镇失业居民同等贷款优惠。
记者: 李姝 图片:AI配图
审核:孙瑞亭 李振文
编辑:刘沛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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