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十不准”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十不准”一、不准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前开展培训;二、不准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 三、不准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培训;四、不准以任何形式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五、不准开展结束时间晚于 20:30 的培训活动; 六、不准留书面作业;七、不准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八、不准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测试活动;九、不准明示或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十、不准进行虚假宣传和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