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作者] 发表于 2025-7-20 18:34

犍为划定犬只限养区,违者将重处!市中区怎么看?

 犍为划定犬只限养区,违者将重处!犬种限养种类:体高不超过35厘米的24类观赏犬(经批准饲养的军犬、警犬、科研犬、演艺犬、导盲犬除外),个人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犬只和体高35厘米以上大型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拴养或者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对 犬只采取相关措施,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并要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八)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商业街、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 宗教场所、广场、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等公共场所(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就问一下针对养犬中的(饲养大型攻击性犬、不栓绳、随地大小便不清理、带犬进入各种公众场合、犬吠噪音扰民等)各种不文明行为,市中区好久实行限养及管理处罚呢?全文如下: 为深入推进我县犬只规范化,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犍为县玉津城区犬只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犬类限养区范围  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玉津城区为限养区,限养范围东至岷江河岸,南至利元酒店,西至绕城线,北至城北收费站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  二、犬种限养种类  体高不超过35厘米的24类观赏犬(经批准饲养的军犬、警犬、科研犬、演艺犬、导盲犬除外),个人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犬只和体高35厘米以上大型犬。  三、限养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限养区内养犬,必须自通告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免疫、办证、登记,未经正常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逾期未办证者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养犬单位或个人应携带犬只到县农业局指定的玉津畜牧兽医站等免疫点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领取《犬只免疫证》后持身份证或户口薄、犬只2张一寸彩色照片和《犬只免疫证》到县公安局玉津镇各社区警务室办理《犬只准养证》后领取犬牌,并将犬牌佩戴在犬只颈上便于检査。  (三)对全县经营性的犬只诊疗、美容、洗浴场所严格控制,以确保安全、卫生、不扰民、不污染环境为前提,经农业动物防疫部门批准,报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并定期开展督导检査,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查 处;城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犬类养殖场所进行犬类饲养、繁殖经营。  (四)在限养区除观赏犬外,不得携带大型犬只(体高为0.35米,体重为15公斤以上和带攻击型的犬)进行户外活动;限养区内的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大型护卫犬、科研犬、演艺犬的,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公安局批准备案,同时按照正常程序免疫、办证、登记后建立档案(军犬、警犬分别由军队、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五)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对病死犬只不得随意丢弃, 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犬绳或犬带长度不超过1米)牵领或用笼具装载,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七)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并要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八)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商业街、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 宗教场所、广场、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等公共场所(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九)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乘坐小型出租车应征得驾驶人同意。  (十)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责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卫生单位诊 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对流浪犬、无主豢养的犬只,由公安局组织,城管、卫计、农业等部门配合予以处置。  四、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拴养或者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对 犬只采取相关措施,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办理《犬只免疫证》和登记的,责令责任人限 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二)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整改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驱使犬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曰以下拘 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犬只管理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养犬人有其他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微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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