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学人学术观点被《民法典》的规定印证正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据此可知,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则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我市学人刘守君发表在《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7年第2期上的学术文章《营利性的私立学校用于教学的不动产可以抵押》观点被《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印证正确。《营利性的私立学校用于教学的不动产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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